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优质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直接融资能力,增强发展新动能,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种子计划”
(一)严格筛选“种子企业”。面向“5+5”十强产业骨干企业,特别是“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集中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好的企业,建立“滨州市企业上市挂牌种子库”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形成分层有序、梯次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实施“种子企业”保护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在积极引导“种子企业”守法规范经营的基础上,建立完善问题预警、研判评估、风险防控、协同处置有效联动机制。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对影响企业上市挂牌进程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简化处理程序,限期解决;对上市挂牌过程中发生的非主观性违规、违约行为,相关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及时做好整改。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县(市、区)在认真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定期报送“种子企业”候选名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择优筛选确定“种子企业”名单并公开发布,集中资源,重点培育。对长期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或因国家政策调整、企业自身原因等导致不再具备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从“种子企业”名单中调出。
二、落实要素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把“种子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优先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等手续。对“种子企业”新上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做好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证生产用电、申报各类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申报各类上级扶持资金(项目)等工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政府引导基金优先服务“种子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种子企业”因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三、实施财政奖补政策
(一)对拟上市企业实行分阶段补助。第一阶段,企业完成山东证监局辅导并获得辅导验收报告后,给予100万元补助;第二阶段,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受理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后,给予100万元补助;第三阶段,企业通过发审委审核后,给予100万元补助。(二)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补,上限为150万元。(三)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企业30万元;企业经过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在省政府批准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市财政一次性奖补企业10万元。(四)对外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给予适当奖励。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150万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四、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完善滨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会商工作机制,协调配合,形成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合力。加强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督导调度,建立工作台账,一月一调度,半年一通报。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本辖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本意见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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